萨拉汗•扎布汗与沃日阿孜汗•哈斯木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6-04-25 12:19:07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5)巴执字第332号 |
申请执行人萨拉汗•扎布汗,女,哈萨克族,1986年9月出生,住巴里坤县。 被执行人沃日阿孜汗•哈斯木汗,女,哈萨克族,1982年7月出生,住巴里坤县。 申请执行人萨拉汗•扎布汗与被执行人沃日阿孜汗•哈斯木汗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沃日阿孜汗•哈斯木汗应给付案件款27750元,案件受理费212.5元,合计27962.5元,由被执行人沃日阿孜汗•哈斯木汗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萨拉汗•扎布汗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沃日阿孜汗•哈斯木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萨拉汗•扎布汗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沃日阿孜汗•哈斯木汗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虎 审 判 员 木汉•阿合亚 审 判 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 二0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巴合提江•米那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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