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延文与巴扎尔拜•勿交拜、波拉提•萨亚哈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6-04-25 12:12:21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2执111号 |
申请执行人郭延文,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住巴里坤县。 被执行人巴扎尔拜•勿交拜,男,哈萨克族,1977年10月出生,住巴里坤县。 被执行人波拉提•萨亚哈提,男,哈萨克族,1977年2月出生,住巴里坤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延文与被执行人巴扎尔拜•勿交拜、波拉提•萨亚哈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重复申请,现申请执行人郭延文自愿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丹 乃 审 判 员 木汉•阿合亚 审 判 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 二0一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萨玛丽•萨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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