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某某与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6-04-25 12:11:29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2执51号 |
申请执行人布某某,女,哈萨克族,1971年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 被执行人拜某某,男,哈萨克族,1984年2月出生,住巴里坤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布某某与被执行人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拜某某未履行义务,但现申请执行人布某某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虎 审 判 员 木汉•阿合亚 审 判 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 二 0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萨玛丽•萨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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