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发布以下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陈国鹏,男,汉族,
身份证号:652222198408100813
户籍所在地:哈密市伊州区铁路十五街23栋2单元601室
应执行标的:73762.5元
被执行人:陈国东,男,汉族
身份证号:65222219840108083X
户籍所在地:哈密市巴里坤县大河镇旧户东村一组
应执行标的:14800元
申请执行人承诺:举报人举报执行法院未掌握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实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作为奖励。
举报方式:
悬赏公告发布后,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本院登记相关信息:两个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无确凿财产线索的,请勿随意举报,举报期限为案件未执行完毕前。
本院安排专人受理举报人的举报,承诺维护举报人的利益,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02-6834333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其他不应发放悬赏情形的,不予发放。